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
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2〕26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承担《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主编、参编单位,在原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更新后,应及时对其承担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进行修订,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在勘察设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尤其要重视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应绝对禁止使用。
(三)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正确使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