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
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0〕30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全省工程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增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意识,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凡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我省从事工程勘察活动的省内外勘察企业及所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均属这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重点:2007年1月1日以来勘察的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等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勘察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以及执法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情况以及对勘察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勘察单位质量行为;
(三)各勘察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市场行为等相关情况;
(三)勘察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及有技术人员在岗执业情况;
(四)勘察项目人员组成以及工程项目勘察成果(内业、外业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
三、检查依据
工程勘察质量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条文及工程技术标准。
四、检查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分各市自查和省厅抽查两步进行。各市自查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结束,并将自查工作情况、所查工程项目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自查报告包括:各省辖市工程勘察单位基本情况、资质现状、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工作业绩、勘察报告的质量情况、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情况、本辖区内勘察单位工程项目台帐情况以及自我评价等)于7月5日前报省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我厅将于7月份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完成自查工作。
(二)在自查工作中,应对本市所有勘察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勘察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不漏项目。同时,要建立勘察项目台帐,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项目进度和人员组成等。
为圆满完成这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6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人:孙冬梅(0371)69523973、韩荣华(0371)69523972).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勘察单位基本情况表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检查用表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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