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
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0〕12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设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 修改岩土层的岩土参数与岩土工程评价;
3. 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补充勘察的工程;
4. 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或地基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5. 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与勘察成果有较大出入,影响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改变总平面中的位置;
(4)改变建筑的墙体或保温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形式以及变更位置的;(7)改变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
2. 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及抗震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
(4)改变地基、基础方案及基础埋置深度;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结构专业相应变更。
3. 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等系统和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 暖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5. 电气
(1)改变变配电系统;
(2)改变供电系统;
(3)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4)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三、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应满足现行勘察设计深度规范、标准要求,其份数应与原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份数相一致。
四、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2. 原审查机构颁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 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补充合同;
4. 规划部门批淮的规划设计条件;
5. 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l套;
6. 由勘察单位出具的补充勘察报告或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7. 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五、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的内容:
1. 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2. 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3. 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重新签订工程勘察设计补充合同;
4. 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5. 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
6. 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7.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机构将勘察报告、施工图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表》,注明重大变更的事项、时间,并在变更的全套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表》作为合格书附件,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变更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挡案。
八、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批准交付使用,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是否属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十、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查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