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豫建〔2012〕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建法〔2011〕8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等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制度。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应当通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对拟从事住房城乡建设法制工作的人员,也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其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法制机构人员及各专业执法机构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政委等领导及业务骨干等必须定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水平,切实加强执法技能、执法热点难点、执法风险防范、行政复议、新颁法律法规、保密工作、专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师资优势,与高等院校联合开展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执法人员互相交流学习,积极开展执法热点难点问题研讨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严格依法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资金项目、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决策评估制度,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要围绕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科学快速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快立法进度。优先解决住房保障、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城市管理、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监管、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地方法规规章相对滞后的问题,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完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规。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通过备案等手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做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保障能力
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建制。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立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在名称和建制上应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参照先进地区经验,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建设、规划、房产、市政、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住房公积金等)设立的监察支队,队伍名称统一为“城建(规划、房产、城管、园林等)监察支队”。支队下设大队,省直管县(市)、其它县(市)和依法具有独立行政执法权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监察大队。大队下面可根据专业、区域等设立相应的监察中队,中队下面也可以设立监察分队。支队、大队的规格可参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设置问题的批复》(豫编〔2010〕63号)设置。支队、大队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不得设为自收自支单位,不得将经费预算与罚没收入挂钩,切实纠正执法队伍自收自支、以罚养人等现象。各省辖市、县(市、区)组建的行政执法队伍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搞好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要与其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一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综合主管部门(包括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可按不低于执法区域城市人口万分之四的比例配备;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局)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可按不低于执法区域城市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配备;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中心)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可按不低于执法区域城市人口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包括公用事业局、市政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包括园林局)、公积金监管部门(包括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可按不低于执法区域城市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同时具有上述两项及以上职责的部门,其执法人数比例可相应累加。省直管县以外的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注重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临时借用人员、工勤人员、协管人员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将执法资格认证查询、监督举报、培训考核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情况的监管。
保障行政执法队伍经费和装备。监察队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置必要的装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中,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电脑不低于人均0.5台,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像机、录音器材等的配备要满足通讯、办案和取证等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按人均一座的比例配备,要有明显标志,逐步推行全系统统一车辆标志;执法人员服装要规范、整洁、庄重;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推行数字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要认真落实监察人员的待遇,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监察队伍的工资、办公经费和装备等费用,由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各地要把监察队伍的硬件建设、人员待遇等作为队伍规范化建设和城市精细化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委托执法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要严格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综合执法检查。要围绕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地产市场调控、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严格按程序执法意识,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坚持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执法随意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坚持文明执法。要把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统一起来,创新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要注重执法形象,推行文明执法用语,落实文明执法行为准则,认真执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和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树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
五、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强化行政监督作用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队伍,要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等处理,对其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戒勉谈话、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行政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上半年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队伍建设等依法行政情况,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依法行政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和评比活动,适时开展十佳行政执法队伍、十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表彰活动,发现并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查找存在的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解决行政争议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推进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环节。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要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度,定期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完善行政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案件要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七、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负总责,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至少要有2名正式人员。新进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要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保障法制机构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确保人均1台电脑。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法制机构配备车辆。要为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提供专项经费,并切实保障经费到位,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培训,加强对执法行为、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把握规律,解决问题。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案卷评审会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要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适时开展法制人物评选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
积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全系统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依法行政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良好的法制氛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