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9-03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核准证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等有关资料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受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产权单位应委托经我厅核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三、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规程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及时向委托检验检测的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和落实检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建立并完善检验检测工作档案,切实加强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六、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告知机械设备检测委托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械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该设备。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租赁、安装、使用等相关业务活动。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检验检测单位的业务行为。对检验检测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推诿拖拉的检验检测单位,可采取约谈、警告、通报、罚款、暂停其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等处罚措施。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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