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

时间:2014-07-01 00:00 来源:网络

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

豫建人教〔2014〕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豫建(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使复检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检换发对象

持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已到期的相关人员。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表现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且通过考核,可换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其他岗位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表现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且通过考核,证书有效期延长3年。

二、证书复检内容:

1.持证人的职业道德状况;

2.持证人的工作情况,包括业绩、事故状况等;

3.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和考核情况。

三、证书复检换发程序

(一)继续教育:

1. 持证人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提交复核申请,上传一寸电子版数码免冠照片1张(红底或蓝底,宽130像素,高160像素,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并下载打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换证申请表》(附件1)。持证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岗位证书原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进行现场审核。

2. 经审核通过后,根据培训机构所公布的继续教育计划参加面授课学习,同时参加网络课的学习。持证人在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后需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具体负责。

3. 面授课的内容为:《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等,学习时间不少于50个学时;网络课的内容为:《建筑工程新技术》、《绿色建筑》、《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等,学习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

(二)换发证书:

1.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在系统中上报并打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换证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岗位证书原件上报省厅人教处办理复检换证手续。其中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员类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厅人教处收回并销毁,同时发放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合格人员名单可访问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网站(http://www.hncen.net)查询。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证书复检为不合格,证书不予换发并将原证书注销:(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2)未接受继续教育,未完成规定学时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3)伪造、涂改、转借证书;(4)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5)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对区域内各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对施工企业和专业人员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动员工作,共同推动证书换发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培训机构要提升教学水平,按照规定要求,登陆端口上报培训计划,并经厅人教处审核批准,认真组织本地区持证到期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确保培训质量。各施工企业应认真统计现场专业人员情况,对即将到期的人员进行督促,促使持证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检。复检换发证书人员,应在期满3个月前,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证书复检。

(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培训资料费按实收取。

(四)为了避免复检换证时间集中给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在工作中造成不便,引导全省建设系统培训机构合理安排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定于每年的1、3、5、7、9、11月的1至10日进行集中换发证书(法定节假日顺延)。复检换证审核和继续教育时间安排,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和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并报省厅人教处备案。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换证申请表;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换证汇总表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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