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计划的通知
豫建住保〔201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中心),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要求,请各地抓紧组织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拟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豫政〔2014〕17号文件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已列入各市、县政府上报的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禁止申报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
二、申报原则
(一)要结合责任目标。各地在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时,在确保完成市、县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2014年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计划项目总规模。
(二)要确保6月底前开工。对原地安置项目,应已与原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基本完成房屋征收,安置住房用地手续已完成报批;对异地安置项目,应已完成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安置住房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报批。一经列入年度计划,安置住房必须保证于2014年6月底前能够全面开工。
三、申报材料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联合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内容应主要包括2014年本地拟实施改造的棚户区项目总数,征收总户数和总面积,安置房建设总套数和总面积,每个项目的计划征收房屋户数和面积、安置住房套数和面积、计划完成征收时间、安置住房开竣工日期、目前房屋征收和安置住房建设进展、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计划等,并附项目计划表(见附件)。
拟申报的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区)政府或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
(2)市、县(区)政府或部门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市、县(区)政府或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批准文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建设项目需提供用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建设项目需提供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上申报材料只需报送复印件,一式两份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顺序:目录、请示、附表、各项目资料),封面名称统一为“**市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全年工作目标,既要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又要超前谋划,提前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等工作,保证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及时竣工分配入住,确保完成2014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申报项目将作为2014年下达补助资金和年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核定的重要依据,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不得申请统贷统还资金。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辖县(市、区)拟申报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汇总,编制项目计划联合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和相关材料请务必于2014年4月3日前分别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申请文件和附表电子版。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2014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调整情况及有关材料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附件:2014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申报表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贺香玉(电话:68080859)
高 鹏(电话:68080767)
省 财 政 厅: 殷 明(电话:6580891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