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豫建城〔2014〕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大力推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加快燃气行业市场化进程,有力促进了全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但个别市、县存在特许经营权授予行为不规范、特许经营协议文本内容不规范、特许经营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建设燃气管道、违法经营城镇燃气等问题,影响了燃气行业稳定和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利益及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健全特许经营制度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深入推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突出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障供气安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有序竞争;坚持合理布局,集约经营,优化用气结构,有效配置资源;坚持优先选择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燃气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在授予管道燃气经营权时,不得将同一授权经营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市场割裂开,分别授予不同的管道燃气企业。
各市县要慎重界定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的燃气特许经营权。若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在原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的地域范围内,则该区域的特许经营权仍属于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燃气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授予。上述新发展区域若不在原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的地域范围内,应尽快通过法定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二、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各市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企业退出等行为,规范管道燃气经营市场秩序。
(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政府的授权,在具体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时,要先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许经营项目名称;(2)特许经营项目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3)特许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及相应的调峰设施;(4)特许经营期限;(5)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6)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义务;(7)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规则;(8)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9)实行临时接管的措施;(10)经营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11)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12)特许经营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等。
燃气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1)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依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3)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4)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5)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6)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是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法定依据。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明确的界线、有效期;(2)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3)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4)设施设备的权属与处置;(5)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6)安全管理;(7)履约担保;(8)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的动态变化,对特许经营的区域要明确界定,标明四至并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不规范的市、县,要及时补签、完善和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应参照建设部颁布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三)特许经营权的终止
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应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5)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未按照约定实施燃气基础设施建设;(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3个月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于收到企业解除协议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燃气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四)特许经营企业的退出
特许经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退出特许经营市场:(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未重新获得特许经营权;(2)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双方决定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3)特许经营企业被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退出市场的特许经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资产交接清单; (2)资产处置方案及依据;(3)业务、技术、用户资料等档案;(4)员工征询意见;(5)业务交接方案;(6)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五)特许经营权变更
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内发生兼并、合并等重组情况时,若重组后的企业符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条件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将其特许经营权继续授予重组后的企业。
三、规范经营企业履约行为
特许经营者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完好;建立健全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提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燃气工程建设要符合专项规划和建设法规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图纸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
特许经营者有为其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提供用气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故拒绝正常用气申请。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不准擅立名目收费,延伸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要依据有关定额标准并接受燃气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强化特许经营监管
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审核备案制度。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于签订后30日内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若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燃气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测、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自查报告和下年度建设项目、市场发展和气量供需平衡计划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督促经营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