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
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做好全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对象
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厅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需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进行换证审查,已取得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证。
二、换证标准
换证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的标准和要求。
三、换证申报材料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文件第二款的要求,提供企业申请换证需提供材料包括的内容。
四、换证时间和程序
(一)甲级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4〕717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和办理。
(二)乙级和丙级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3月30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4〕717号)文件要求,提供企业申请换证需提供材料包括的内容。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
(三)请各勘察单位按时上报换证材料,逾期换证的将按首次申请办理。
五、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