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豫建财〔2012〕15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所属各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厅直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厅所属社会团体。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法定代表人。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厅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社会团体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或所办经济实体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2.厅直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
1.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每年由厅计划财务处组织,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抽取范围为30%。因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或法定代表人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由厅人事教育处和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2.厅所属社会团体年度资金收支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年审计一次;年度资金收支在50(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两年审计一次;年度资金收支在50万元以下的三年审计一次。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退休、调离等工作岗位变动时,按照国家规定由厅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厅纪检监察室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