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03-07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

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2〕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依法行政,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厅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案查处和督办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是指: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立案查处:

    (一)涉及本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件;

    (二)上级督办、转办或交办的案件;

    (三)平级部门移送或下级部门上报的案件;

    (四)跨区域的大案和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省直管工程的案件;

    (六)省级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七)其他需要由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有关单位在日常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经初步调查了解违法、违规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或收到的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报厅主管领导和总队长批准,移交总队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由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依法查处的案件中,凡涉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如涉及对我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应依法移交省厅实施。由总队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研究,由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总队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案件,经总队长批准,可以转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负责督办结案。

    第七条  总队在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请有关处室和厅有关单位参加联合办案,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相应文书:

    (一)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总队综合处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按程序报批并转总队相关处室办理。

    (二)立案。总队承办处室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进入立案程序继续处理的,应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经总队领导会议研究,由总队长审批。

    对于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制作《案件移送单》,经总队长批准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总队承办处室应该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总队领导会议研究后,应当在《案件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立案”。

    对已立案的案件给予撤销的,总队承办处室制作《撤销案件审批表》,列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案情、撤案理由和建议,经总队领导会议研究后,由总队长审批撤案。

    (三)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案件经调查,违法行为已经查清,证据已收集充分的,主办人员应向处长提出终结调查的建议和处理意见。处长认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分的,应当要求主办人员补充调查,并明确时限。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厅法规处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提交案审会审查。

    (四)召开厅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查会议,由总队提出案件处罚和处理建议,案审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并制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记要》,所有到会的案审会成员应签名。

    (五)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要求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六)审批。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处长和分管副总队长审核、签字,并报总队长审核后,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查处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制作《案件处理决定书》。

    (八)送达。制作《送达回证》,依法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总队负责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依法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十)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主管领导审批结案。

    (十一)备案。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省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制机构备案。

    (十二)立卷归档。承办人应依照立卷、归档的要求,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第九条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根据情况制作《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总队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厅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条  转办或督办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案件,应及时督促办结。

    第十一条  署名举报、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应由办理部门在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总队、各处室、各单位在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监察、检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一案一档制度(一案涉及多个违法主体的,实行一案多卷),案件终结后的档案资料应整理完整并移交综合处专人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或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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