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6-20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

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1〕35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1〕30号)要求,为督促各地扎实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省的检查准备,省厅决定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15日对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目的

    通过督查检查,督促各地进一步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的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好转及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督查的范围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及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督查内容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1〕30号)要求执行。

    四、督查的方式方法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验档案资料、询问情况、与企业项目情况对照的方式进行;对企业和项目的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查验档案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个市抽查3—4家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同等级的企业各1家,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6个。

    (三)每个省辖市抽查一个县(市)及所属一个企业和1-2个工程项目。

    五、督查分组及督查地市

    (一)分组情况

第一组:安阳、焦作、鹤壁、濮阳、新乡、济源

组  长:李新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

成  员:程  刚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杨  展   省建科院

        薄  涛   商丘市招标办

        陈启华   省建筑审图所

        金昌来   洛阳市安监站

赵  军   三门峡市安监站

联络员:程刚(13333869035)

第二组:郑州、开封、洛阳、三门峡、许昌、漯河

组  长:陈子培   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成  员:高贵平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曾繁娜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曹玉恩   信阳市招标办

        娄玉宝   省建设审图所

侯  建   安阳市安监站

牛文重   鹤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联络员:曾繁娜(13939029869)

第三组:商丘、周口、南阳、平顶山、驻马店、信阳

组  长:王晓惠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书记

成  员:林郁萍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范非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宋卫红   焦作市招标办

        郭福若   郑州蓝图审图所

杨延忠   新乡市安监站

        邢书辉   开封市安监站

联络员:范非凡(13937110165)

    (二)督查时间

    此次督查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15日,督查组到每个地市具体时间由组长提前通知地市。

    六、督查要求

    (一)做好迎检准备。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厅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自查、检查、抽查工作。各受检省辖市、县建设局(委)要按照豫建建〔2011〕30号文件要求,提供在建工程项目表等附件表格供督查组抽查项目使用,受检企业和项目部要写出书面汇报材料,现场应准备完善的工程技术资料,积极配合省厅做好此次督查工作。各地迎检接待一律从简,遵守廉洁纪律要求。

    (二)落实整改责任。检查时发现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督促地市及企业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督促地市主管部门及企业、项目认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的项目要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对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边检边整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总结好的经验。各督查组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文件要求严格认真进行督查检查,要注意总结地市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挖掘好的典型。

    (四)加大执法力度。此次督查情况,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给予行政处罚,对其资质、资格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社会公示。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市主管部门,也将通报全省。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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