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2011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
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财〔2012〕18号
郑州、洛阳、新乡、南阳、焦作市及荥阳、林州、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了解掌握市政公用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研究促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发展的经济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计函〔2012〕259号),开展2011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重点调查。现就我省开展2011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供水、煤制气、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或单位)2011年的财务经济情况。
二、调查的方式
被调查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根据企业(单位)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直接登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网站,打开“网上作业”的“网上传输”,或者直接用IE浏览器打开http://tb.casc1986.com.cn填报《2011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
被调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登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网站(网址同上)填报《2011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情况调查表》。
三、调查的有关要求
1.《2011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由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填报,《2011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情况调查表》由被调查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
2.被调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按时如实填报《2011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并认真进行审核。
3.被调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2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将调查分析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厅计划财务处。
四、调查表填报的注意事项
1.《2011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情况调查表》填报数据的单位为万元。
2.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应认真选择调查的年度为2011年。
3.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应正确选择所属的行业,如供水、煤制气等。
4.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应在确保数据填报正确的基础上选择上报。被调查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市政公用企业(单位)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错误,应退回由企业(单位)重新填报,审核通过后,连同本部门填报的报表一起上报。
五、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2011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1.本表反映市政公用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成果,应根据企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项目填列,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单位可根据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分析填列。
2.本表“全部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单位)的全部营业收入,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合计数填列。
3.本表“全年实发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单位)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
(二)《2011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主要反映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若某些收费资金被作为预算或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如污水处理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在填报说明中单独说明。
2.垃圾处理收费是指各地出台的收取对象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全体居民和单位,范围涉及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收费。如各地出台的垃圾处理收费不仅一种的或者名称不同的,除在调查表中填报最主要的一种价格外,其他的可在填报说明中说明。
六、其他有关事项
在填报报表的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厅计划财务处联系,联系人:赵树德,联系电话:0371-68080906,邮政编码:450046,电子邮箱:zhaoshude163@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