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
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2〕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是有效缓解供水压力,减少污水排放,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创新管理机制,统筹做好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活动。各市、县要围绕宣传主题,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活动形式,大力宣传城市节水的重要意义和节水知识,调动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创建“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以城市节水宣传周为契机,切实做好节水城市创建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城市节水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用水效率的整体提升。
三、加大对城市建设项目节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要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组织开展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各市、县要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力度,使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控制的标准;大力推广新型环保、卫生管材,避免供水管道二次污染。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要在城市生态景观、工业和城市绿化、市政环卫和公共建筑生活杂用等方面扩大使用再生水。
请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抓紧部署节水宣传周的相关工作,并将活动总结及今年城市节水工作安排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省厅城市建设处。
联 系 人: 张 忠 孙聪会
联系电话:0371—68080857(传真)
电子信箱:zz@hncsjs.com
附件: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城市
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2]2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推动城市节水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时间和主题
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第21个)活动时间为5月13日至19日,主题是: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推进城镇节水减排。
二、活动内容
(一)举行宣传周启动仪式。各地要至少选择1-2个城市在5月13日举行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启动仪式,营造宣传周活动的热烈气氛,促进各界重视和公众参与,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围绕今年节水宣传周的主题,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用多种活动形式大力宣传城市节水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节水知识;要将节水宣传深入到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调动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大力倡导科学用水,普及节水型器具,引导自觉节水的社会行为,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三、组织领导及安排部署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各地城市节水宣传活动。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城市和有关单位围绕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城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落实好宣传周各项活动。
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城市节水宣传周的相关工作。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将本地区宣传周活动总结及今年城市节水工作安排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我部城建司。
联系人:徐慧纬 章林伟
电 话:010-58933821/4352
邮 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附件: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推进城镇节水减排
2.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3.推进节水减排,保障饮水安全
4.建设节水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5.加强用水过程管理,推动城镇节水减排
6.推广污水再生利用,节水治污齐头并举
7.加强雨水综合利用,提高城市防涝能力
8.减少漏失,杜绝浪费,建设节水型城市
9.城市节水,需要你我
10.珍惜水、保护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1.节水重在一点一滴,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12.低碳生活,从节约每一滴水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