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组织部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务员奖励工作,树立鲜明导向,使“优者奖”成为常态,激励引导广大公务员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
《办法》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奖励规定》等相关政策而制定,对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种类和方式、权限和程序、待遇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务员奖励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五个种类。
突出政治引领。强化政治标准,重点考察拟奖励对象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公务员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五个方面的表现,切实把政治标准贯穿公务员奖励工作始终。
注重功绩导向。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奖励为激励全省广大公务员在中部地区崛起中奋勇争先、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贡献力量的功能定位。对在推进落实重大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挺身而出、敢于担当、攻坚克难、成绩显著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给予及时奖励。同时明确在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实行“火线奖励”,凸显奖励的时效性,使其发挥最大的正向激励效果。
严控奖励标准。坚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的导向,规定一般不对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时奖励。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控制在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以内。要求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拟奖励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明确奖励待遇。获得记三等功及以上及时奖励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获得记三等功及以上及时奖励的公务员集体,其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按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公务员获得奖励情况作为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参考。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按规定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的,按规定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