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10月13日视频会议精神,结合青岛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情况通报,14日,省卫健委下发《关于重申加强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阶段我省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各医疗机构要全面自查,规范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门诊急诊、发热门诊、呼吸科门诊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病区等重点部门管理。强化预检分诊能力建设,优化预检分诊流程,落实感染防控措施。各医疗机构应组织全面自查,对照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各医疗机构要针对全院、全员进行新冠肺炎感染防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与技能再培训、再提高,进一步提升医务人员防控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早控制。应为预检分诊、呼吸道发热门诊配备掌握呼吸道传染病或感染性疾病诊疗、感染防控知识与技能的医护人员,以实现“关口前移、措施落实”。
同时,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对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加强门诊管理,实施分时段预约诊疗,避免人员聚集,确保诊疗区域通风良好。发热门诊就诊患者须严格实施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域管理要求。对于接诊新冠肺炎患者的病区,一定要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家属不发生聚集性感染。对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医疗机构实施严肃追责。
《通知》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建立并完善疫情防控监管长效机制。对于在督导检查定点医院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风险隐患,要立即建立整改台账,督促整改,并实施跟踪问效;对不符合呼吸道发热门诊建设与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限期完成改扩建工作,满足防控工作的需求;对行动迟缓等不能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感染防控工作要求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