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延续了部分标准招标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项目前期咨询单位参与总承包投标进行了限制。其中,关于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的规定,由于这些单位与发包人存在委托关系,就不应该再与发包人建立“发承包”法律关系,避免造成项目管理方与承包方“混同”的不法情形,故该部分规定具有合理性。
但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该部分规定显然不具备合理性。
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本身就有延续性,是不断深化的工作阶段。而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的总承包采购前提,即初设成果必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发包人要求”文件共同构成投标人深化设计和投标报价的基础,因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限制情形在工程实践中并不普遍存在。
其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将限制范围确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并不符合招投标制度的立法旨趣。限制前期咨询单位参与投标,概因其掌握了较其他潜在投标人更多的项目信息,因此有悖于招投标的“公开”原则,其参与投标会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但是依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政府投资项目”禁止上述单位投标,而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则在所不论。这就意味着将区别对待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潜在投标人获取项目信息的范围,并不符合“公开原则”。
其三,随着我国深入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将有越来越多行业内的优质企业进行资质融合,一个咨询企业将同时具有招标代理、投资咨询、造价、监理、勘察、设计等从业资格。如果仅仅因为该企业参与了合同金额较小的部分前期工作,就丧失了后续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的资格,将严重影响高水平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