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提出“取消监理”?
为什么监理的约束机制形同虚设?监理人员角色尴尬?
为什么一提到监理往往是“颐指气使、吃拿卡要”的画面?
“政府购买服务”、“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能否让工程监理成为工程建设中尽职尽责、公正的“第三方”?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提出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决定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1、监理巡查服务: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
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
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
项目竣工环节巡查或抽检等。
2、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能力要求:
4、试点范围:
(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二)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
(三)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解读:
监理在国外不但能够管理施工单位,甚至能够拒绝业主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建议。但是在国内,业主支配监理,施工防着监理,监理人员半闭眼捞实惠。
建设方对项目管理的乱插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等都要发表意见,也就导致监理的意见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施工单位要听业主的,监理也要听业主的。如此一来,监理很难去“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地位便越来越尴尬。
近2年来,住建部门针对监理行业的调整可以说是不乏大动作,略举几例:
不难看出,主管部门对监理行业的未来走向有一系列的规划,监理行业、人员的角色转型势在必然!此次提出试点“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又是一个新的尝试。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此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中小工程项目建设,明确不再强制监理。
山西:2020年4月,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除了国家重点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此外,广州、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厦门已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1、建设单位自管、委托咨询:
上海: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广州: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厦门: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成都: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天津: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2、以“保险”代替监理
北京: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雄安:2019年《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提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防范化解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工程监理行业服务能力。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范围
(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二)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
(三)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三、试点时间
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四、试点内容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一)服务定位。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加强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竣工环节巡查或抽检等。
(二)能力要求。承担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企业。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估的依据。
(六)履约评估。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的履约监督,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估机制,拓宽履约评估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五、试点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可结合本地区、项目实际,细化调整试点时间、能力要求、购买主体、购买方式、成果应用、履约评估等方面要求。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省试点方案汇总后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确保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