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通常有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且不作任何调整)、总价合同(相对固定总价、约定可调整因素)、单价合同、成本+酬金合同等类型,应区别项目特点合理选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均规定,总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或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规定,总价合同主要是针对企业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则“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下发承包双方都存在风险,风险大小取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与准确性、设计变更的可能性、不可预见因素是否会出现等。即使约定了可调整因素,竣工结算价从理论上可以简化为“中标固定总价”与“变更增减调整费用”之和,但在实践中,诸多项目由于发包时内容标准不明确、调整因素约定不清晰等,结算时双方对固定的范围、可调整的范围依然各执己见,不得其果。
总价合同要依项目情况选用,要慎用,要有把握地用。政府投资项目要慎用总价合同。无论是导致政府损失还是超过承包人无法承受的亏损,都是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隐患。总价合同只能用于建设内容和规模标准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有专家将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归纳为“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条件稳定、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设计变更发生概率低、工程量增减幅度小;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不可预见因素少、风险小”。
采用总价合同,虽然是依据中标结果而定,但其根本依据是最高投标限价,后者通常来源于批复的投资估算或概算,因此,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深度、估算或概算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尤为重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不得随意超概。因此,控制价的编制,应把握以下原则: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对概算中相应的费用应有分析地利用,不能简单照抄;概算中不属于总承包范围的费用,应相应扣除;如果约定了变更调整、材料涨价调整等,概算中的预备费应扣除或部分扣除,留待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应调整时使用;应考虑概算可能存在的误差和概算编制依据与现行施工技术水平、组织管理水平、市场价格水平、充分竞争等存在的差异;应考虑总承包人实质性承担了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职能而发生的建设管理费用。
该合同形式最大限度规避了承包人的风险,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承担了成本控制的几乎全部责任。成本+酬金合同条件下,EPC承包商往往缺乏节省项目成本的动力,也不会在确保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动优化设计或对设计人员分解投资目标、实行限额设计,设计与概算
脱节。工期同样容易拖延,投资控制难。因此,采用“成本+酬金”合同形式,尤其是固定比例酬金合同,风险较高。
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可依据施工图、施工记录、约定的计量规则等确定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确定竣工决算总价。该合同形式最大的难点是在招标阶段需编制建安工程量清单。
在可研或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量清单,依据不充分、工程量不准确、不完整。在此情况下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发承包双方都需承担较大风险。首先,在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均未完全确定的情况下,进行EPC发包,条件不充分;其次,如果让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概念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其结果必然是各投标人编制出的工程量清单往往差别较大,不具有可比性,评审难度也很大。
因此,如果采用单价合同,建议遵循《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待初步设计完成后,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确实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条件的,在确保合规及有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下浮率报价,并将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待设计深度具备条件后,由发包人依据批准的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中标人以此为基础下浮后作为合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