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01-05 13:04 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豫建财〔2018〕1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的通知》(豫发〔2017〕29号),进一步规范我厅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费支出,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69号)和我厅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开支渠道、支出标准、结算方式、分类规定和审批程序等。

二、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和会议费预算管理。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尽量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总量,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散召开,能开小型会议的不开大型会议,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开集中型会议,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能下发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各处(室)每年年底前要将下一年度需要召开的会议报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下一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各处(室)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要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列入我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会议费支出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豫建财〔2017〕22号)执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召开已经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费支出预算的会议,应事先报主管厅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各处(室)召开会议下发通知时应由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

四、从严控制临时性会议。没有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费支出预算的会议一般不予支出会议费。确因工作需要和任务紧急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办公室对会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由计划财务处审核统筹会议经费后,由各处(室)报主管厅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予报销会议经费。

五、尽量压缩会议时间。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承办会议的处(室)报主管厅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批准。

六、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69号)规定,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七、严格会议费支出手续。各处(室)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审批手续、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八、严格会议费报销时限。实行一会一结算,不得将多次会议合并一次报销会议费。各处(室)承办的会议结束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以后举办的会议不再审批。

九、严格执行会议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各地转嫁或摊派会议经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与会议无关的参观等活动。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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