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08 16:12 来源: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8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文件中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以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与全国平台实时对接联通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信息数据,方便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历史业绩数据补录工作,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我厅决定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同时完成与省一体化平台与全国平台的实时联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补录范围及时间

1. 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超过该期限补录的历史业绩将无法同步到全国平台,不能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2.由我厅负责核发的权限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其企业和个人代表业绩也应补录入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为方便企业办事,补录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补录的业绩仅能录入到“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一体化平台,不能同步到全国平台。未录入“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省一体化平台的信息,且未通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业绩,我厅将不予认可为有效业绩;已录入并通过审核的业绩,我厅将不再发函至各地市查询企业业绩真实性。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二)补录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承揽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真实有效的工程项目业绩。境外工程暂不进行业绩补录。

二、补录原则

(一)系统录入。为确保补录业绩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和接口标准推送至省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平台,需要补录业绩的企业应在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一次性录入全过程信息。

(二)属地审核。工程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录项目信息的审核处理。

(三)企业承诺。企业对自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补录项目信息一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处理后,企业将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

(四)便民高效。工程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相关信息进行资料核对,并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将不通过的原因告知企业。由于项目建设企业已注销等特殊原因导致补录业绩信息无法录入系统时,勘察设计企业可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直接审核。

三、补录方法

(一)企业登录“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在登录后的主界面选择“企业业绩补录”模块,进入后先点击“监管平台业绩补录”,再点击“添加”,一次性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点击“保存”后生成一条业绩补录数据,再点击“上报”按钮即可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后,在“历史补录管理”模块中一次性完成审核,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后的业绩自动进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补录时间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扎实推进,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辖内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补录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抓紧进行业绩补录,并确保业绩信息真实。对弄虚造假行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1名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并填写《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2),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四)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将本通知传达到相关企业。

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0371—68080837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2.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名单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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