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11-10 10:16 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

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


豫建城督〔201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

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是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供应管理办法》)和《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引》)印发以来,各地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规范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社会反映良好。但是,有些省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换装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到位、相关文件传达不及时,未按相关要求到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审查服装,个别单位存在改变服装式样、更改标志标识字样、未按规定编制胸号、未按标准配发服装等问题,违反了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禁改变式样。各地要严格按照《供应管理办法》明确的式样,采购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严禁将制式衬衣改为夹克式衬衣等其他式样,严禁将臂章中“城市管理执法”改为“综合行政执法”“景区行政执法”等其他字样。严格按照《技术指引》要求编制胸号,共8位数字,第一、二位为省编号(41),第三、四位为省辖市和直管县(市)编号(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已编制下发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后四位为人员编号,由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严禁违反规则编号。

二、严格配发标准。各地要按照《供应管理办法》确定的供应种类和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在不突破供应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实行按需申领的保障模式。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三、严格服装审查。各地要严格执行《供应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引》有关质量要求,做好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招标和验收工作。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提供了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实物样品,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包括已制作完成的单位)在服装批量生产前,要及时将制作的样品送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进行审查,送审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派人与生产厂家一同参加审查,审定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对于式样、颜色、质量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采购。

各省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所辖县(市、区)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监督职责,及时传达有关文件要求。对已完成统一换装的单位,要开展全面检查,凡是与《供应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引》有关要求不符的,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尚未完成统一换装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按时按《供应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引》要求全面落实。省厅将适时对各各地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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