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明确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申报事项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精神,加快设计体制改革,推进专业事务所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从2017年3月1日,我厅开始受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由于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其申报及延续的依据、申报资料和受理条件等事项均参照现行的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管理相关事项办理(详见附件)。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资料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建筑设计事务所在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
联系人:李育军 赵盈睿
电 话:0371—68080837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报事项
2017年3月9日
附 件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报事项
一、办理依据:
1.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2.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并核准了相应工程设计营业范围;
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等法规和规定所列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收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对,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受理条件:
1.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准了相应工程设计营业范围,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2.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等法规和规定所列条件。
四、材料明细:
(一)首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从河南省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费下载打印填报,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职业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⑤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⑦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⑧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打印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④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五、附则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等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鲜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