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于1日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和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激烈的竞争中也出现了一些钻政策空子、搞权力寻租等不良现象,如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低价竞标但又高价结算、招标活动主体责任缺失等乱象迭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裴晓在1日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管理办法全文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内容涵盖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各个方面。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强调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并突出了现场抽查、随机抽查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优化了招投标流程,缩短了招投标周期。
进一步明确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责任人,并通过赋予招标人投标人筛选权、定标复核澄清权等落实了招标人主体责任;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建立决策约束制度,在资格预审、投标筛选、定标等环节采用决策约束制度来实施。同时,通过补充细化不招标情形、投标人筛选等条款,进一步强化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了诚信制度,加大了对投标单位的约束追责力度。
此外,管理办法还赋予招标人一定的权力:一是事前投标筛选。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投标人筛选,招标人可依据信用、行政处罚等客观因素筛选出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二是事后定标权力。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既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也可以通过复核澄清方式。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无法澄清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串标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裴晓说,“串标行为较为隐蔽,难以直接发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存在几类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例如,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等。”
摘自 新华社 2017.03.02 记者 郑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