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信阳市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11号)已于2017年1月16日印发执行。
《管理办法》于2015年7月开始,由市房管中心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起草过程中,先后召开了各县、区房管部门和部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经理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专门向市财政局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经市财政局书面反馈无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完善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将《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在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政务公开网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邀请信阳市物业管理专家进行了深入调研、讨论,对《管理办法》提出了专家评审意见。为做好《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房管中心及时成立组织、制定方案,适时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形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意义重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住房的“养老金”,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是保障群众住房维修的需要,是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也是城市管理的需要。及时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居住环境,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阳物业管理的持续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三是操作性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经测算,该标准与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相比,是6%的标准。《管理办法》采用按购房建筑面积,有电梯每平方米交65元,无电梯每平方米交45元,非常直白,极便于操作。四是结合实际。一是与现行国家、省相关上位法保持了一致性;二是在交存对象上,取消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维修资金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得到了开发企业的一致拥护;三是降低了购房户交存的数额,住宅类与过去相比下降近20%,非住宅(商业)与过去相比下降6倍多;四是彻底解决了同一区域、同等面积,由于购房款不一致,造成所交维修资金不一致的不公平问题。《管理办法》实施无论是从可操作性还是民生角度,更贴近当前政策法规,更利于民生。
《管理办法》出台后,市房管中心高度重视,立即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将《管理办法》及时公开发布到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政务公开网上,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二是通过“信阳物业信息平台”向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各物业企业发布并提出贯彻实施要求,强调要认真学习新《管理办法》,严格把握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切实落实执行;三是妥善处理《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大局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