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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9-02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财〔2016〕2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厅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豫财预〔2010〕1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日

附 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厅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豫财预〔2010〕1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财政拨付的指定项目或有指定用途拨入的需要单独报账的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指定项目或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厅计划财务处的职责:

(一)制定我厅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编制我厅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指标;

(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我厅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布置各有关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

(五)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的职责:

(一)根据每年专项资金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

(二)根据厅计划财务处的布置,确定本处(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向厅计划财务处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情况;

(四)我厅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后,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修改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中专项资金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做好跟踪问效工作;

(六)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我厅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

(二)公正公开原则。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下达评价通知;

(二)实施评价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综合评价;

(三)撰写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撰写报告、提交报告和归档存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五)我厅主要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部门预算时提出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时,应当收集所需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与项目相关的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各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及规定;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价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或调整方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报告;

(七)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资金使用概况、专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八)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数据、项目(部门)年度或季度工作总结;

(九)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财务资料(预算执行报告);

(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或相关总结;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应当具体、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的背景、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各项指标数据的收集方法、评价人员分工、评价计划、管理控制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应当主次分明、语言精炼、逻辑清晰,语言表述提纲挈领、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计划实施内容。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或政策受益条件及受益范围)、项目范围、项目所在区域、资金投向、项目开始及计划完成时间等。如果项目在实施期内,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依据及变更审批程序;

(四)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各级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进行编制。绩效目标主要包括:(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6)其他;

(五)项目的组织及管理。包括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实施部门的各自职责,项目的实施流程及监管机制;

(六)利益相关方。明确项目利益相关方,分析各利益相关方如何参与项目立项、实施及运行,项目的利益相关方通常包括:(1)项目的主管部门、预算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2)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3)项目的直接受益者、间接受益者;(4)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方;

(七)其他可能对项目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与效果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统一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制订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应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项目金额、评价实施方式、评价完成日期和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确定绩效评价实施方式;

(三)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原则上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评审;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五)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六)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七)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内容完整。所披露的事项应当全面、完整,主要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目的、评价主要过程、综合评价结论、主要成绩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二)客观公正。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来源可靠,所做出的判断和结论应当基于客观事实。

(三)表达清晰。整体框架应当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针对项目所提出的建议应当与项目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前后呼应。

(四)结论合理。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五)语言简明扼要。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文字简单、篇幅适中、版面简洁,所用语言和所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尽可能地简明扼要且直观易懂。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既可以由厅机关有关处(室)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即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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