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2016〕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54号)文件精神,扎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稳增长,保态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重大的安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其质量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永恒观念,并且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全过程监管工作中,努力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安全、功能适用、无质量常见问题的质量监管工作目标。各地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不断制定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办法,明确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交出满意房、放心房。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开工审查关
建设单位作为首要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以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合格,并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三、施行标准化作业,严把施工质量关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科学组织施工。重点推进施工工艺标准化实施,突出抓好工艺技术革新,关键部位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技术措施,不断改进施工工艺,通过施工过程标准化控制,使工程实体质量全面受控,有效预防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居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为标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
四、强化服务意识,严把监理履职关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技术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加强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控制,严格见证取样制度,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进场检验验收及其台账(含不合格品处理台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签字通过。监理单位应提升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五、加强执法巡查,严把质量监督关
一是落实各项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和省厅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标牌及信息档案制度,切实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及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全面认真总结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活动经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质量监管机制。
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力量倾斜,改变监管模式,采取飞行检查、随机抽查与巡查抽测相结合等方式,每季度开展一次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各类专项质量巡查活动,严惩重罚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信息化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六、落实各项措施,严把竣工验收关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的验收控制,监督抽测实体工程关键环节、关键节点质量控制情况,核查重要分部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安全。在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时,要把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验收、分户验收、建筑节能及装饰装修质量情况等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安全与正常使用功能的内容作为重点审核把关,纳入归档资料备查。
七、跟踪审计问题,严肃彻底整改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进行督促整改。要认真梳理整改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和逐条,有目标有时限,有序地开展整改工作。要明确分工,建立分类督促整改机制,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过问,安排专人跟踪督促负责整改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定期上报整改进展动态情况。通过整改,理清工程质量管理方面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由相关地区和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通报;对整改不力的,严格追责问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质量监管组织机构、制订相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实施细则,严格层级监督,进一步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建设水平稳步提升。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