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
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6〕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改进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 落实主管部门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服务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登记工作。“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依法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严格规范检验检测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检测市场秩序。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从事“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检验报告批准审核及主检人、资质有效期等信息按季度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四、我厅原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72号)一并作废。
特此通知。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