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做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5〕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
为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做好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执行。
二、过渡期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5〕52号)执行。
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15〕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规定、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过资质管理,优化我省市政行业建设队伍,规范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
五、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六、原建设厅颁发的《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意见》(豫建城〔2001〕7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城市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周莉莉、付宁
联系电话:0371-68080855、69523920。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