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执法人员换证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通知
豫建法〔2015〕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5〕28号)要求,2011年1月1日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做好换证时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人员范围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拟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具有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且所在岗位必须是行政执法岗位。
二、培训考试内容
本次培训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
三、培训考试的方式、步骤
本次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截至9月15日完成。具体步骤为:
1. 7月31日前,省厅组织人员建立试题库。
2. 8月15日前,省厅分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筑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四个专业举办培训班,参加人员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业务骨干。
3. 9月15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执法人员专业法律培训。培训坚持执法人员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灵活采取案例教学、专题辅导、举办讲座、互动交流等方式进行。专业法律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培训结束后,由各单位组织进行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题从省厅建立的试题库中随机确定。考试结束后将参加培训考试人员登记表及专业法律考试成绩报送省厅,省厅加盖法制专用章后反馈给各单位,作为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的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经过统一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二)精心组织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要求,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包括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综合法律培训考试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由省厅根据执法实践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确定,省厅统一组织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骨干进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执法人员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工作,确保2016年1月1日起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上岗执法。
(三)严格考试纪律。各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对专业法律培训考试走过场、走形式的,省厅将给予通报处理。凡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四)专业法律培训考试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张贵鹏 黄坤 电话:68080823
邮 箱:hnsjstfgc@126.com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