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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2-22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乙级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有关规定,现就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取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的企业。

    二、资质延续程序

    (一)企业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附表1),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完成网上申报。(http://bsdt.hnjs.net.cn:9035)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应根据资质标准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上报的股东信息、人才代理机构信息、社保信息与注册地工商部门、人才代理机构、社保部门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组织专家对初审意见、网上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并公布结果。

    (六)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到厅行政审批大厅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办理时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省厅行政审批大厅。逾期未办理资质延续的企业,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认真落实实地核查要求,准确公正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二)对企业在资质延续上报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

 

 

2013年2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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