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
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1〕24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2010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我省境内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包括部属驻豫勘察设计企业),均应参加2010年度资质动态考核。
二、考核程序
2010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一律使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v5.0(操作)办法填报动态考核申报表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下载考核表(一式3份)并提供相关材料,报所在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考核意见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确定年度动态考核结论。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一)单位资质现状及达标情况;
(二)2010年度勘察设计业绩和质量状况;
(三)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四)遵守市场管理法规及行业公约、诚信评估情况;
(五)2010年度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初审部门应对企业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了解注册人员变动情况,重点核查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考核申报表(带条形识别码)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注册执业人员(含新启动的设备、电气、化工)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专业技术骨干职称证、毕业证复印件。
五、结论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合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考核内容要求规定,其专职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二)基本合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专职技术骨干数量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80%,且没有违反本通知考核所列市场行为。
(三)不合格
1.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数量达不到资质分级标准规定80%的;
2.注册执业人员不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
3.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资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近2年内无任何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
5.无故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的;
6.有本通知考核内容所列市场行为之一的。
动态考核结论合格、基本合格的,结论加注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动态监管记录栏内;对考核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不得升级、增项;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原资质许可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许可且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我厅将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已经按照有关法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范围的企业,动态考核时不再重复追究。
六、考核时间
2011年6月15日前各省辖市完成初审汇总,并于6月2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下列企业可按申报材料(一)、(二)、(三)条提供:
1.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2010年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3.2010年度获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75家优秀勘察设计企业。
(二)2011年4月1日起启动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资格也将纳入今年动态考核内容,但不作为考核结论的依据。
(三)2010年7月1日后新核定(新成立企业)并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不参加考核,但需提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及注册执业人员统计表(见附件1)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便于各市统计汇总使用,(各省辖市应在汇总表考核意见栏注明新企业)。
(四)为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完善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体制,这次动态考核结束后,我厅将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统一制作、发放“2011年度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考核基本合格的企业,在整改达标后再行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动态考核工作认真部署,简化程序,突出重点,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将本辖区考核总结、汇总表和汇总表光盘,按照规定时间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本次动态考核结束,将对考核情况在全省公布通报。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及注册执业人员统计表
2.2010年度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汇总表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汇总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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