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1〕19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为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使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准确地掌握政策、标准,现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整理工作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延续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相应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厅〔2010〕36号)上报受理信息采集表,同时按照(建市资函〔2010〕93号)报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三)凡申请一个行业设计资质时,应上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乙级及以上的,应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四)附件材料需采用A4纸装订成册,应附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照申报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进行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人员,由资质初审部门进行核查审定,并由核查人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凡发生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等现象的,资质受理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关于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有关说明
(一)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2.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总负责的人员;
3.注册执业人员
(1)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应齐全,且其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之内并与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一致。
(2)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若是已注册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解聘证明以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申请受理证明材料;若为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申请受理证明材料。资质核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注册执业人员初始或变更手续。申请企业持有效执业印章,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实后予以颁发资质证书。
(3)凡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4.非注册人员是指: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人员;
(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但该专业不需要或部分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5.在新《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
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6.个人业绩。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
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以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应按《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
个人业绩中,凡与高于该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联合设计、委培、进修所获取的个人业绩均不予认定。
(二)企业业绩
1.新核定企业或申请增项的企业不考核企业的业绩;
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从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
3.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4.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
5.企业业绩所需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系指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任选一项复印件。
(三)专项资质要求
1.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
2.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各个岗位专业均为主导专业。
3.专项资质中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订包含专项工程设计内容工程合同的业绩。
三、申报要求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资函〔2010〕106号)有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工程设计资质,需考核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给排水、动力)、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资格及相应专业;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五条要求,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四、初审要求
(一)各省辖市以及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各初审单位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填写初审意见。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含协助提供虚假证明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申请事项一律不予给予行政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五、新核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一)应提供初审部门介绍信,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书打印确认表;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购《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
(三)通过软件向省辖市主管部门补报企业资质备案信息和资质申请信息;
(四)省辖市主管部门对报送资质备案信息和资质申请信息确认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信息审核无误后颁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