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
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
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0〕39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已取得甲、乙级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如需增补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设计资质,请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05〕375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出增补事项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其中:甲级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乙级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持有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和办理变更手续。如需开展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业务,可按正常程序和资质标准办理资质增项。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