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取消
工程定额测定费后对省辖市标准定额管理机构
申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
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工程定额测定费”被列入取消收费项目之中,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为确保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标准定额在工程建设中的技术保障和约束作用,现对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后,对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各省辖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均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其工作经费和职工工资完全依赖于工程定额测定费。现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给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的生存和工作造成极大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08〕78号文件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费,收费取消后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精神,各省辖市建委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联系,帮助标准定额管理机构办理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相关手续,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全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职责,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设置,应满足如下岗位需要:
1.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设岗7人,其中:指导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人;负责修编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各1人。
2.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设岗16人,其中: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各2人;给排水、工业管道专业、暖通、消防专业1人;电气、建筑智能化专业1人;工业金属结构、防腐蚀、机械设备、热力设备、静置设备专业1人;市政工程1人;园林绿化、古建筑专业1人;工期定额、劳动定额1人;负责住宅造价信息、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调查测算3人;负责工程计价费用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1人;负责工程价款管理、纠纷处理2人。
3.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1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1人。
4.站长1人、副站长2—3人、总工(总经)1人,纪检1人。
5.后勤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定。原撤地设市的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工作实际适量增加人员编制。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定额 机构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