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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9-02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传统村落

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

 

豫建村镇〔2013〕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乡规划局、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2013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

    科学调查的对象是第一批、第二批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科学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制作要求》(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进行,重点突出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文献资料、保护与发展基础资料调查等七个方面,按照调查要求,做到标示正确,表格完整,文字简练,照片清晰,图纸规范,数据准确。

    调查完成后,按照“一村一档”,将调查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制作成为传统村落档案,数据要完全一致。除特殊情况外,纸质档案应采用A4版式、彩色双面打印,按照档案制作要求的逻辑顺序装订成册。电子文件传统村落档案的制作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并一式三份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档案内容进行审核,于2013年10月底前将传统村落档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各地要抓紧组织第一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但尚未编制规划的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并尽快启动第二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列入河南省首批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保护发展规划的基本内容、成果和深度首先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35号)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一般要求,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各类传统资源的特征分析、分级分类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根据不同类传统资源的保护需求制定保护要求和保护传承措施等规划内容的编制,妥善处理好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与保持村落整体风貌、延续传统生活的关系,并明确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机制。其中,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反映村落保护价值的重点地段要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典型传统建筑的修复整治要达到建筑设计方案深度。

    传统村落已经完成村庄规划或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发展规划编制的,要认真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视情况对规划进行完善或修编。第一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的保护发展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并将规划成果于2013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明确保护发展工作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我省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开展传统村落科学调查和档案建立工作,并进行逐村验收,提出规划编制单位选择条件和推荐单位名录,审查保护发展规划。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传统村落科学调查、档案建立的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要在省级部门提出的推荐单位名录中公开择优确定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单位,切实加强指导、监督,提高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质量。

    传统村落所在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县级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各项工作。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李桂亭 0371—68080866

    马运超 0371—68080511

    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张永俊 0371—69699790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鲍晓岚 0371—6580891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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