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避免出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适用范围、任职数量、任职时间计算规则和7种情形不再计入任职数量以及6种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申请变更等规定。同时,省厅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公众查询提供信息工作平台,并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中标备案或直接发包核准后的监督,对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变更后未进行告知备案的,中标(承包)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我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扣分;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一个周期内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达12分的,依法从严处理,并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查询栏目”,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