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城市污水处理
运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4〕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污水处理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2011〕143号)的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省各市、县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情况;全省投产运行一年及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在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未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只参与现场考核,不参与绩效评比)。
二、考核依据内容和方式
1.考核依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2011〕143号);《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绩效考核标准(暂行)》并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及相关规范、规定。
2.考核内容
(1)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监管情况,重点检查豫政办〔2011〕143号文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落实情况;排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污水处理厂报停情况;污水处理信息上报管理情况;污水处理费核定及拨付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等。
(2)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按考核标准考核),并考核以下内容:上年度绩效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职工开展技术岗位技术培训练兵活动等。
3. 考核方式。听取当地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汇报,查验相关资料台账、人员资格证书、相关运行工艺、设备(仪器仪表)运行状况、2014年10月1日以来的水质检测、运行报表、原始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的考核评估。
三、工作安排
1.2014年10月30日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自评工作。将本地区绩效考核开展情况以及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意见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2.2014年11月上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考核。
3.2014年11月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情况向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及其它
1.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运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职责,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2.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以开展绩效考评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素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将绩效考评的效果落到实处。
3.各市、直管县排水主管部门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逐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各运行单位要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专家组具体考核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5.考核数据填报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6.考核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得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联 系 人:周莉莉 孙聪会
联系电话:0371— 69523920(传真)68080857
Emaill:hnwscl@126.com
附件:1.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绩效考核申报表
2. 运行成本分析一览表
3. 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
4. 设备(仪器仪表)运行状况表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