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财〔2014〕18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日,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转发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4〕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我厅《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豫建〔2010〕6号)和《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2012〕14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经费报销程序。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审批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应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的,每年9月份向厅科技处报送下一年度出国任务,由厅科技处同计划财务处协商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出访任务,纳入下一年度我厅部门预算,经省政府批准临时出国任务和部门预算批复后才能出访。厅直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必须纳入单位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出访团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预算审批有关表格,经厅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分别出具 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未经省政府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未经部门预算批准,一律不得支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三、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规定,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四、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支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开支标准。
六、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应当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七、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经费核销手续的审核,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八、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按照我厅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前后在国内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
九、《管理办法》已发布在我厅网站上,网址http://www.hnjs.gov.cn,请在“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关制度”栏目查找。
十、厅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