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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4-04-10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4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豫建〔2014〕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2014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全省建设安全工作要点

 

    一、建设安全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坚守“红线”、强化责任、注重预防、狠抓治本、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城市(含县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对村镇规模以上工程依法实施安全监管。

    (二)建设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入,各类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控制较大伤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四)全面开展安全河南创建活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要求,完成年度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1. 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不能降低安全门槛,放宽安全标准。当城乡建设发展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规定。

    (二)落实安全责任,完善监管机制

    2.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理顺建设工程监管体制,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和“死角”。

    3.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先培训后上岗和继续教育等制度,狠抓基层安全责任和各项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4. 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关岗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强有力的安全考核评价和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5. 加强安全层级监管,继续加大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力度,特别强化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上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推进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积极研究探索村镇工程安全监管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6. 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推行差别化和网格化监管,进一步健全以安全巡查为主要手段、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建设安全监管机制。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共建筑等重点领域监管,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等制度,把“四不两直”检查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 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和监管能力,推动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三)深化隐患排查,强化治本攻坚 

    8.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以企业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进一步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9. 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攻坚活动,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进行攻坚,在施工管理、技术保障、人员素质、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强化打非治违,严格依法治理

    10.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把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完善执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执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职责。

    11. 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查处督办通报制度,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处罚和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典型事故案例、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公开进行曝光,让思想麻痹和心存侥幸的人受到教育和震动,做到“一厂(场)出事故、万厂(场)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保障能力

    13.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建立完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结合建设行业工作特点,积极探索搞好安全培训的有效措施和方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组织进行安全新标准规范学习,认真开展第1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集中宣教活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14. 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和基本功“三基”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试点,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把标准化考评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和延期审查、日常安全监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15.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约束,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记分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典型项目定期上报公示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市场准入标准,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动态监管与信用评价联动,形成闭合监管体系。

    16. 加强安全科技保障和技术支撑,大力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塔机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全省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各地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力度,依靠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会诊把脉”,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六)确保公共安全,强化应急处置

    17. 强化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进一步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重点场站和与其他管线交叉重叠部位的维护和巡查,做好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城镇燃气使用安全。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强化消防工程设计,严格将消防设计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进行审核。认真做好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工作,重点加强高层建筑施工、外墙保温施工、明火作业、集体宿舍用火用电设施、现场消防设施配备、消防通道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用火管理。继续规范和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存放管理,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18. 强化市政公共安全管理。加强供水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监管,严格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强化城市污雨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运营。加强城市路桥检测工作,对损坏严重的桥梁及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出行安全。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检查维护,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强化城市公园、游乐园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严格游乐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和维护,合理控制游客容量,加强对客流集中、情况复杂区域的监控,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19. 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重点组织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进行检查,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切实解决老旧住宅安全隐患相对突出的问题。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电梯、泵站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积极做好建筑物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建筑外悬挂物等设施管理,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严格落实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20. 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建设行业主要事故风险及生产特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事故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施救科学、安全保障可靠、指挥协调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次生衍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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