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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厅重点工作责任处室的通知
时间:2014-04-01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厅重点工作

责任处室的通知

 

豫建〔2014〕15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做好《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我厅的重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4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4〕9号)和厅领导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任务予以分解并明确到各责任处室,请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落实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各责任处室按季度向厅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一、大力发展城市综合体、文化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新兴业态,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落实。

    二、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县为单元,按照产业、新农村、土地、公共服务和生态规划“五规合一”要求,编制、修订完善新农村规划。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村庄环境与风貌整治,改造农村危房12万户。

    由村镇建设处负责落实。

    三、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强化住房、教育牵动,着力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由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落实。

    四、优化城市体系、形态和布局。科学编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完善中原城市群联动发展机制。加快大郑州都市区建设和郑汴一体化进程,以产业链接、服务共享、生态共建为重点,促进郑州与开封、新乡、焦作、许昌、漯河融合发展;加快洛阳全省副中心城市建设;增强平顶山、安阳、濮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地区性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积极推进鹤壁、济源等城乡一体化试点;加快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建设全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先行区,推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

    由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处负责落实。

    五、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继续实施城镇基础设施扩能增效工程,新建、改造城市道路2200公里、雨水管道1600公里以上,新增供热面积600万平方米、日供水能力6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3000吨,加快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以棚户区、城中村、旧商业街区为重点,加快老城区改造。

    由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负责落实。

     六、强化载体体系支撑。坚持“四集一转”,完善产业配套,壮大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区提质发展。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

    由城乡规划处负责落实。

    七、创新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体制机制。创新城镇化发展资金筹措机制,充分运用债券市场,用好用活城投集合债券,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

    由计划财务处、城市建设处负责落实。

    八、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能源、市政设施等领域。

    由城市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

     九、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实施居民生活阶梯水价,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

    由城市建设处负责落实。

    十、拓宽开放领域。加快基础设施等领域开放。

    由计划财务处、城市建设处负责落实。

     十一、以实施“三大工程”为重点改善环境质量。实施蓝天工程,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城市燃煤锅炉改造、城市施工和道路扬尘防治。实施碧水工程,突出抓好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建成污水处理厂82座;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开展城市河流清洁活动,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污染防治和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治理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由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负责落实。

    十二、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保障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全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64万套,基本建成27万套。

    由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负责落实。

    十三、继续做好对口援疆工作。

    由人事教育处及相关处室负责落实。

    十四、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由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负责落实。

    十五、巩固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持续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能力素质。

    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办公室负责落实。

    十六、禁止新建楼堂馆所。

    由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落实。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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