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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2013-12-30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豫建城〔2013〕9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管理,确保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运行,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12月3日        

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青岛输油管线原油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全省城镇燃气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深入地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大整治活动,深查地下管网隐蔽致灾隐患,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加气等)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以及新建、在建燃气工程。

    (二)整治重点

    1. 依法查处、取缔违法无证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设立的液化气经营站点等;

    2. 整治新建、在建燃气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3. 整治压占城镇燃气管网行为;

    4. 整治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5. 整治消除管道燃气地下管网及场站安全隐患。

    三、整治检查内容

    1. 城镇燃气场站的规划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是否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新建、在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不按规划路由实施的情况。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现象。

    3.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4.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5.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既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进行过正常演练和实践检验。

    6.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7.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网及站场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要认真检查城镇燃气管网、重要生产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备的完好状况、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尤其是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管道、距离重要公共设施较近的管道、过去监管中发现存在的严重隐患的整改情况。

    8. 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情况和被压占现象,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对于无法协调处置的违章占压管线重大问题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情况。

    9.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客户端冬季安全用气宣传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燃气设施的防冻、防爆、防火、防裂和防泄漏、防碰撞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1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查处违法违规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行为。

    四、整治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1. 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

    自查阶段期间,企业自查与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同步进行。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整治整改。各城市检查结束后于2014年1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为2014年1月1日-1月31日。

    2014年1月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市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五、有关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和各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解决突出安全隐患问题。凡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不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私自建设运营的城镇燃气管线和经营企业以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业整改。

    2.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规章和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重点场站和与其他管线交叉重叠部位的维护和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管道安全巡查制度,对巡查、检查、督查出的隐患问题,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整改期限,并将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企业自身无法协调解决的违章占压和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企业要按照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和归档,推动本次专项检查见实效,确保安全生产。

    3. 强化执法力度,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城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杜绝形式主义,要针对检查和企业自查情况对重点区段、重点部位进行隐患复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整治发现的违法违规燃气建设、经营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给予处罚,切实做到“零容忍、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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