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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1-06-01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

 

豫建〔2011〕90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管县、扩权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让低收入群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建设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十二五”期间,我省保障性住房要建设210万套,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要求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保障性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与工程实体质量有关的基本建设程序,如: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图审查、消防认可等等。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末各省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地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质量监督总站。

    二、明确目标,抓好重要环节

    保障性住房必须实现结构安全、功能适用、竣工工程合格的质量目标。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民心工程,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科学工期和合理费用。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纠正。

    (三)做好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的有力措施。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类别上,要重点对管理薄弱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检查;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桩基础、砌体结构、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门窗开启不灵活等质量通病,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监管方式上,要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确保工程各环节各分项(部)质量。

    (五)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二要按照国家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三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设计单位要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监理单位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是构成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的基础,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组织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放行。

    (五)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验收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六)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全面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七)建立回访保修机制。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竣工后的回访保修日显重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八)开展创优活动。“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重中之重的工作,为鼓励施工企业创建精品工作,我厅在此期间开展评选“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安居奖”。凡单位工程项目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小区3万平方米及以上均可参加。该奖项一是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到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是由省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好的工程。该奖每年评出两次,按有关程序办理。获奖企业可参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豫建建〔2007〕59号)要求进行奖励。

    四、认真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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