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纠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违法违规
问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2011〕84号
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1年河南省纠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2011年河南省纠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政府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和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八届省纪委六次全会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1号),经研究,提出今年全省纠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和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精力化解拆迁信访遗留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房屋征收体制,健全房屋征收机构。要抓紧按照《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体制,确定或组建作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各地在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前,先由各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暂履行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负责已颁发拆迁许可证、在拆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连续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规范房屋征收程序,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确保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要根据《条例》精神,加快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并明确相关程序。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项目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提前做好纠纷、矛盾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消除矛盾和风险。
(三)做好新老《条例》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老《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拆迁。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管理工作,既要坚持按老《条例》规定的程序、拆迁资格、续期办法进行补偿安置,也要考虑到与《条例》的平稳过渡。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信访遗留问题。继续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组织人员对目前尚未化解和仍未息访的信访案件认真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对尚未化解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化解。对经多方做工作仍未化解或不息访并有赴京到省上访倾向的,要提前做好稳控工作,落实稳控责任,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恶性突发事件。对今后一段时期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做好应急预案。密切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时发现、处置敏感问题和群体性上访苗头,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对原房屋拆迁制度做出重大调整,废除了拆迁许可、行政强制拆迁等制度,将房屋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方面,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明确了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依据,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认真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努力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条例》,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条例》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真正担负起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保证《条例》的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房屋征收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就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程序、审批要件等做出规定并严格执行。各级纠风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检查,严肃查处先征收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不顾实际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和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错误行为。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条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征收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