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社会监督评议活动的通知
豫建建〔2012〕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全面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我厅《关于印发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2012〕4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评议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大力实施质量立省战略,深入贯彻我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要求,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切入点,全面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二、组织方式
活动采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评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组织方式如下: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聘任
1.社会义务监督员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自愿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义务监督服务。
2.社会义务监督员由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内专家和新闻媒体人士等组成。
3.省厅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并颁发《社会义务监督员证》。
4.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聘请与当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数量的社会义务监督员,每个工程项目上不得少于2名。并颁发《社会义务监督员证》。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1.积极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
2.主动参与所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
4.发挥好政府主管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沟通作用。
三、监督评议内容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监理人员履岗及持证上岗情况。
(三)施工材料质量情况。
(四)工程实体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相关工艺要求等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落实分户验收制度、质量责任终身制度及设置永久性标牌等的情况。
(六)落实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情况和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义务监督评议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聘请工作。各地要在4月15日前把社会义务监督员聘请工作具体落实到人、落实到项目,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吴晓磊 电 话:0371—68080830(传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