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
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豫建建〔2012〕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和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1〕81号)要求,我厅组成五个检查组,于2011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对全省持有主体结构、地基基础、钢结构、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部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概况
此次检查,共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16家,涉及到161个专项(其中主体结构89项、地基基础38项、建筑节能29项、钢结构5项),抽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104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143份,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6份。
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良好有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总体比较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情况
(一)领导重视,严抓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高度重视,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等文件,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信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建建〔2010〕19号),编写了《信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与管理及监督管理材料汇编》(白皮书),进一步完善了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政策体系,为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多策并举,狠抓落实。郑州市在全市实行主体结构检测现场会签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见证取(送)样送检制度,要求本市范围内检测机构委托办理大厅公示见证取(送)样员名单,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通过飞行检查、检测行为现场抽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检查、地基基础检测数据无线即时传输等多项管理措施,逐步形成了监督抽查、网络监管和比对考核相结合的多层面、立体化监管模式。信阳市采取厂区监督检查、材料监督抽查和施工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同时,对生产企业实验室的人员资格、仪器配备、检测能力和岗位职责等统一要求,有效保障了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开封市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搅拌楼和料场等进行实时监控,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利用远程语音系统,责令停止,通过建立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日常管理档案,及时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有效保障了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
(三)企业积极,重视质量。郑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市安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进场、混凝土生产过程等严格把关,通过加强企业实验室管理、对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提高企业售后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市场行为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未严格执行见证取(送)样制度,对检测委托书审查不严,委托台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检测数据无法溯源,未能及时跟进标准更新等问题较为普遍。另外,部分企业存在签字、签章不齐全,持证上岗人数不足,计量认证参数不足,仪器检定证书不齐全等个性问题,如洛阳益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伊川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焦作中昊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新乡县昌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工作有待加强,各地监管情况差别较大,总的来说,省辖市的工作开展情况好于省直管县(市),省直管县(市)的工作略好于县(市、区)。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中,技术人员匮乏,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调整混凝土配合比,未建立不合格报告台账等问题存在较为普遍。另外,部分企业存在搅拌楼计量设备的零点校准实测记录资料不全、计量偏差较大,搅拌楼配料系统(电子秤)的自校记录内容不完整,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试验资料归档不及时,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未存档,原始记录未按年度统一编号、不连续,未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试验报告原始记录不全等个性问题,如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涧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始怡和永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丘东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周口金顺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项城市鑫鼎商砼有限公司、灵宝市鑫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鑫诺商砼有限公司、永城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口城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丘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九鼎建材有限公司等。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加大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准入关,严格审查,认真细致进行现场复核,切实加强动态监管。
(二)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检查组下发的整改意见,尽快整改落实,并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整改结果通过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我厅。对下发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的企业,我厅将予以公示。
(三)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尤其是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试验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同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测试能力验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四)严格落实见证取(送)样制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关和见证取样送检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送)样员在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保证样品的公正性、唯一性。
(五)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我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学习借鉴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