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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09-22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

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建〔2011〕1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治工办〔2011〕4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厅联系人及电话:

    李新和:0371-68080832    15537198989

    陈  飞:0371-68080870    13613839078

    技术联系人及电话:

    王  巍:0371-68080811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

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及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治工办〔2011〕4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1年8月底前,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依托政府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集中发布一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2011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基础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发布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三)2011年12月,初步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实现省级行业信息平台和省级信息平台的链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全省达到专栏开通率100%、专栏链接率100%、目录内容覆盖率100%的“三个百分百”目标。

   (四)2012年2月以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转入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阶段,项目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比较健全并持续完善。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整合资源,构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统一的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全面实施。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确定为第一批实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按照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确定需要公开项目的范围,细化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行业监督,做到条块结合。若无上级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业和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要依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可增不减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行业、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省辖市、省直管县收集、发布、管理和使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按照“谁审批,谁发布;谁监管,谁发布;谁备案,谁发布;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以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1.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的要求,制定和发布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和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规范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没有设立本部门门户网站的部门,应依托本级政府网站,开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各部门应对已建立的专栏进行全面梳理和逐一对比检查,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设置专栏和进行信息发布;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统一数据格式,分类分项发布信息。各部门也可结合本身实际,丰富专栏目录以及内容。

    3.2011年8月底前制定部门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和发布规定,明确本部门信息范围、采集方式、报送审核、发布程序、监管形式及管理责任人。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专栏功能,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项目信息。

    4.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内县(区)对口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实现信息分级发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本级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5.加强信息的更新维护,信息公开专栏与日常工作操作系统及时关联,设置信息更新时间、信息责任人(处室)、统计信息等内容,做到信息实时更新;暂不能做到实时更新的,最迟不能超过自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扎实做好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工作

    1.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及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的实施办法,无上级目录和办法的,依据《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目录(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2.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作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不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而在我省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由我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

    3.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要按照“谁主管、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5.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督,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励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三)推进工程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1.建立面向社会、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做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工程建设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并实现统一链接,集中发布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2.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公布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已建立的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等结合起来,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3.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按照项目统一编码规则,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查询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筹备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今年四季度,召开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检查、督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二)制定并上报工作方案。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本部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并于8月20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建立联络机制。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推进管理机构和工作联络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指定工作联络员和专栏信息管理技术人员,按照《关于报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成员名单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将填好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小组办公室”,电子文档发22051143@QQ.com。

    (四)制定行业信用建设规范。10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发布本系统行业信用建设相关规定,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征集方式、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诚信信息公布时限、信用评价和监管办法等内容,指导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五)实施工作进度检查和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按月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口部门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度,重点检查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的集中度、查找效率、内容完整性、规范性及更新情况等,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级项目信息公开检查和监督,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省辖市、省直管县在每月20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口业务处室。省厅“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每月25日上报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全省通报有关检查情况。

    (六)工作总结。2012年2月中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仅要做好本部门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还要加强对下级对口单位的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召开本行业全省会议、出台指导文件以及检查督促等方式,加强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部门责任。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凡涉及到有项目建设管理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要落实本部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各部门应与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的建设工作。

    (三)统一平台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本级信息公开工作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本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平台,依托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设立信息公开专栏,统一专栏名称、数据规范,统一提供数据发布和管理接口,避免资源浪费,促进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定期检查和月汇报制度,编发情况通报,实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工作动态中刊发;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按计划推进实施工作的开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着眼长远,建立信息发布和诚信信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一、项目信息目录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审批信息

  2.项目核准信息

  (二)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2.招标投标信息

  3.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4.施工管理信息

  5.合同履约信息

  6.质量安全检查信息

  7.资金管理信息

  8.交竣工验收信息

  (三)项目从业单位公开信息

  1.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四)项目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1.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目录内容说明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信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文号、核发机关、日期、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设链接。

  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批复结果、批复文号、批复单位、批复日期等内容。

  施工许可审批信息: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工程地址、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等)、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内容。

  2.项目核准

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市、县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

其它项目核准结果等内容。

  (二)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设链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设链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信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设链接。

  施工管理信息: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工程地址、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层数;道路长度、宽度、面积;管道长度、管径大小等)、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负责人、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

  规划条件变更信息:项目名称、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现状条件、规划用途、变更的依据、变更情况说明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信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设链接。

  2.招标投标信息

  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公示等信息。

  3.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包括设计变更管理依据、项目变更时间、变更原因、资金变更、变更内容、审批单位等信息。

  4.施工管理信息

  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5.合同履约信息

  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工程款支付信息等内容。

  6.质量安全检查信息

  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获奖情况、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等内容。

  7.资金管理信息

  包括项目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资金概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

  8.交竣工验收信息

  包括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结论;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部门,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名称及文号等内容。

  (三)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项目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信息:包括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附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

  

一、信用信息目录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2.资质(许可证)信息

  3.项目业绩信息

  4.信用评价信息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

  2.执业资格信息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目录内容说明

  从业单位是指在本辖区成立或备案的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设计审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在本辖区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土木工程师(岩土)、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有职称的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

  2.资质信息:包括资质证书号、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等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许可证证号、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3.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4.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样板工程证书的编号、内容、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信息内容。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2)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3)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地位、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服务单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

  2.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样板工程证书的编号、内容、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信息内容。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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