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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8-26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安全

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1〕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管养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完好、畅通,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城市桥梁安全与养护工作。城市桥梁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城市公共安全和道路畅通,是城市重点监管的市政设施。城市桥梁的安全与养护管理工作是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近年来,我省城市桥梁建设取得较大成绩,到2010年底,全省城市和县城实有桥梁2468座,其中立交桥126座。但当前我省城市桥梁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养护、疏检测,桥梁档案管理方式落后。同时,我省城市桥梁产权主体多样,有些桥梁管理主体不明确,措施和经费不落实,有的失管失修问题突出,对正常安全运行构成威胁。全省各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桥梁管理维护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落实责任制,确保城市桥梁安全运行。

    二、开展城市桥梁信息普查。开展城市桥梁信息普查是完善桥梁管理档案的重要基础。各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桥梁管理维护单位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118 号)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城市桥梁(含隧道),特别是老桥、荷载标准较低和存在隐患的城市桥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评估。缺失的技术资料要及时查找或实测,无论桥梁的规模、状况、产权如何,都要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做到一桥一档。每座桥梁档案应附该桥整体电子图片,有病害的桥要另附病害处电子图片。对不能达到相应道路荷载等级承载能力的桥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过桥的监管力度,确保城市桥梁的使用安全。

    三、建立全省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城市桥梁管理科学化水平、保证桥梁设施安全的重要手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开发了全省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开展桥梁管理工作。各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桥梁信息普查的基础上,将桥梁的基本信息、每次检测评估及评定的技术等级、桥梁的动力学参数等纳入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为养护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运用信息化、现代化手段,提高桥梁设施技术档案管理水平和养护工作的效率。

    四、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各市、县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及我省的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检测评估制度,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并将所有的数据录入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为确定桥梁养护维修工作等级和工作量、编制养护经费预算及安排维修养护的时间等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

    五、切实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资金的投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桥梁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按行业规范要求,加强桥梁管理检测设备的配备和技术业务的培训,针对不同技术状况的桥梁合理安排养护计划。要认真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桥梁的使用管理工作,并按运行周期做好养护维修工作。

    六、落实城市桥梁监管职能单位,明确管理责任。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城市桥梁的维护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城市桥梁的普查档案、检测评估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确保城市桥梁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要编制完善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桥梁的养护、管理责任都要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对产权属于其他部门或责任不清的,要尽快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时明确责任,彻底解决职责缺位的问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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