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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全省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8-25 00:00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

在全省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

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1〕37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33号)的要求,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自查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按照原定工作计划,我厅定于8月30日起到各省辖市进行检查(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18个省辖市。每个城市抽查省内3-5个勘察单位(有省外进豫承接勘察项目的单位抽查1个)。

    (二)每个勘察单位抽查3-5个勘察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33号)文所列检查内容。

    三、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工程勘察质量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条文、工程技术标准等。

    四、检查方法

    1.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城市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开展检查的自查情况、工程勘察质量和勘察市场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要求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检查组要将各省辖市勘察检查的自查报告带回交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2.检查组抽查勘察项目。抽查以甲级企业为主,并适当抽查乙、丙级企业。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勘察单位实验室装备及人力资源、注册人员、外业人员执业上岗情况。

    抽取工程采取从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报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取和从施工图审查机构选择工程项目相结合的两种方式进行。

    3.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下发整改通知单、不良记录告知等,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改正的,下发处罚通知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4.检查组向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对检查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五、检查组人员组成及检查城市

    本次抽查将组成四个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专家组成,各检查组检查城市分工如下:

    第一组:检查城市:开封、商丘、周口、郑州

    组长:赵红兵

    专家:付进省  张  畅  王爱萍

    联络员:王建勇

    第二组:检查城市:三门峡、洛阳、济源、许昌

    组长:颜群增

    专家:吉建华  刘立兵  龚晓玲

    联络员:秦  岭

    第三组:检查城市:濮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

    组长:张家兵

    专家:张  明  周兴华  楚  斌

    联络员:张爱英

    第四组:检查城市:信阳、南阳、平顶山、驻马店、漯河

    组长:杨登峰

    专家:王松江  钟士国  石长青

    联络员:张静敏

    六、其他要求

    1.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定于2011年8月30日上午9:00至12:00在郑州市雅文大酒店南楼三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动员会,请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科(处)科(处)长、各检查组成员按时参加。下午各检查组分赴18个省辖市检查。四个组中按顺序第一排名城市为第一站,受检城市负责到郑州迎接检查组。宾馆地址: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地德街交叉口向南300米,总台联系电话:0371-60679999,联系人:高慧萍,电话:15137120008),如需住宿,请直接与宾馆总台联系。

    2.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质量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迎检工作。

    3.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正确掌握标准尺度,对下发整改通知书、不良记录告知等应由组长组织全组同志讨论确定。

    4.各组检查顺序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款排列顺序执行,上站城市检查结束后,由被检城市负责送到下站城市。各组检查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检查组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检查中如有什么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9523973、68080837(兼传真),联系人:孙冬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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