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
城市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
豫建城〔2011〕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近段时期,由于受干旱和高温天气的影响,个别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出现恶化现象,影响了城市供水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工作。目前主防汛已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供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我厅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和水压等相关指标的日常监督检查。供水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水质化验分析报告制度、制水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质检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水质检测控制能力,有力保证城市供水的安全性、连续性、稳定性。
三、推广运用科学先进的处理工艺。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出现腐蚀、恶化现象的市县供水企业,要加大检测设备投入,加大监测频次,增加监测项目,密切跟踪水源水质动态。推广运用科学先进的制水新工艺、新材料,合理选择深度处理工艺,根据源水不同状况,做到常规处理和深处理相结合,增强对不同源水水质的处理能力,保证城市饮用水的安全。
四、加强信息报送。如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供水企业应加强水质检测频率,并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行业主管部门。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水质发生重大污染事件,供水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如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加强督查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对各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进行督查,对不执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的供水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以确保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卫生。
六、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建设和完善城市备用水源,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监督供水企业制定包括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如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1小时内),按照规定程序将事件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